关联交易决策与审批 - 与关联人非担保、财务资助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董事会决议并股东会批准[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4]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非担保、财务资助交易超30万元应及时披露[6] - 与关联法人非担保、财务资助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6] - 与关联人非担保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6]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6] - 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7] - 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为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8][9] - 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9]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需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9]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按发生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0] 免股东会审议情况 - 参与公开招标等、单方面获利益等交易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担保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按与非关联人同等条件向董事等提供产品和服务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10]
东方财富(300059)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