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300059)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SZ:300059)2025-11-28 12:48

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6]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7]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资金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不得变相改变用途、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或用于高风险投资[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9] 产品选择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产品[23] 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2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0] 监督检查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0]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