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定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募集资金[7]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审议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应经股东会审议[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或低于500万元,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与占用处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支付特定事项自筹资金后6个月内也可置换[15]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董事会追究责任[12] 资金使用手续与期限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财务部设台账记录[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要求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22] 项目进展核查与调整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2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鉴证与核查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8]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投资金情况现场核查[28]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投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募投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或银行未履行协议等情况,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双环传动(00247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