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00204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国光电器国光电器(SZ:002045)2025-11-28 11: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3] 投资项目评估与调整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评估或估算[11]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评估或估算[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资金存放与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或多方监管协议[7]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应共同签署三方或多方监管协议[9]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披露[2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按比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7][18]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4] - 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鉴证[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6] 其他规定 - 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立台账[24]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