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上海莱士(SZ:002252)2025-11-28 11:18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或以上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一名有专业资格[4] - 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董事会推选产生[4] - 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任命[6] 任期与限制 - 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6]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定日期起一年内不得担任成员[8] 职责 -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提议聘请或更换[9] - 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0] - 参与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督导内部审计检查[11][13] - 审核财务报告,有造假要求更正,完成前不得审议通过[19] 会议相关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召集人5日内召集主持[22] - 会前5日通知,全体同意可不受限[2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有效[23]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26] 其他 - 接受董事会监督,董事会结合履职评估工作[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汇报[32] - 公司提供履职经费和资源[18]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