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目的与管理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投机套利[2] - 外汇资金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与衍生品交易[5] 交易对手与决策权限 - 交易对手方限于信用较高的金融机构[5] - 公司经理/经营班子决策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9]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超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0.5%需董事会审议[9]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超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3%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风险敞口与额度限制 - 时点净风险敞口限额不得超对应实货业务风险敞口的100%[11] - 实货业务风险敞口因合作规模扩大或汇率单月波动≥5%时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限额[11]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限额不超已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11] 业务流程与管理 - 董事会可授权经理/经营班子决定下一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具体事宜[12] - 各公司财务部根据形势分析制定年度预算计划[16] - 各公司财务部及业务部门对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并提供敞口数据[16] - 各公司财务部制订外汇风险管理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实施[16] 风险关注与披露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时,关注汇率变动幅度≥10%后的盈亏风险[19] - 汇率剧烈波动指实际汇率较锁定汇率变动幅度≥10%,此时需及时分析并上报[20] - 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22] 其他规定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10年[23] - 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及金融机构须遵守保密制度[19]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和人员相互独立[19]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于正常经营业务,不占用额外资金[19]
上海莱士(002252)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