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上海莱士(SZ:002252)2025-11-28 11:18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应过半数[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5] 会议召开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6] - 经董事会等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18] - 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限)[18] 会议要求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3] -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19] 薪酬方案 - 公司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9]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9] -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10]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 会议讨论有关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20] - 董事会年初对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24] - 委员会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汇报[26] - 会议可书面议案表决,签字同意委员符合规定人数议案即有效[20] - 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公司董事会[20] - 委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表决[23] - 评估内容包括细则合规性、独立董事独立性等[25] - 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 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