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2] 审计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6] 审计部人员与报告要求 - 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6]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1] -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13] -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3] 审计部权限 -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16] - 审计部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18] - 审计部可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18] - 审计部可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18] 审计计划与通知 - 年度审计计划需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23] - 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事项经批准可不发通知[22] 审计报告复审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十天内申请复审,委员会主任十日内作决定,同意复审则三十日内完成[25] 审计检查要求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29] 审计部报告与评价 - 审计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9]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 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鉴证报告[33] 审计档案建立 -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建立审计档案[37] 激励与约束机制 -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绩效[39] 违规处罚 - 违反审计制度的单位、个人和审计人员,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39][4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6]
上海莱士(002252) - 内部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