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事项标准 - 下属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股超50%或具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 - 信息报告义务人含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部分重大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满足一定标准需报告[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特定情况除外)需报告[9]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 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报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报告[11]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11] - 净利润同比升降超50%需及时报告[13] - 特定条件下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为负需及时报告[13]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报告[14] 报告流程与责任 - 信息报告义务人24小时内递交或传真文件给董事长或董秘[19] - 5%以上股份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3] - 董秘需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培训[25]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相关人员担责[25] - 接触应报告信息人员有保密义务[27]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履职致损公司可处分索赔[27] 制度相关 - 制度“以上”含本数[29] - 关联人范围按深交所认定标准执行[29] - “第一时间”指获知信息当天不超24时[29]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知方式多样[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计委员会监督实施[3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