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上海莱士上海莱士(SZ:002252)2025-11-28 11:16

募集资金定义与使用原则 - 公司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1]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需及时公告[1] 资金安全与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公司及保荐人应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披露措施和效果[1]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1]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等[1]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等,保荐人等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1]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协议提前终止需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2] 资金使用监管 - 公司要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挪用[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要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若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必要资料[2]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7] 资金置换与用途变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9]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10]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多项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相关方发表意见[9]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4]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 - 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4] - 每十二个月内超募资金累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等顺序有计划使用[4]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需按进度使用并披露相关信息[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4]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4] -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需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条件[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日内公告相关内容,遇重大风险及时披露[17] 其他规定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8]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等同意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大会审议[1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0] - 保荐人需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化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合理性[2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0] - 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及时公告[5]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6]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6]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需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6] - 本制度相关条款“股东大会”表述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7] - 本次修订涉及新增和删减条款,相关编号顺序相应调整[7] - 除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