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符合相关条件[2] - 独立董事应符合六项基本条件[2]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 独立董事提名与审查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3]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其提名[3] - 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同意并发表意见[3] - 被提名人应发表公开声明[3] - 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3] - 深交所审查材料并有权提出异议[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2] - 履职不受公司等影响,遇情况应申明回避[2]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2]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3] - 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3] 独立董事职务解除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应解除职务[4] - 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或被解除职务[4]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六十日内补选[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不完整可延期会议或审议[4] - 职权受阻可向相关部门报告[4] 独立董事津贴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5] - 不得从公司等取得其他利益[5] 制度修订 - 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5] - 除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不变[6] 发布信息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9日发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