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60081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华北制药华北制药(SH:600812)2025-11-28 10:17

审计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由全体独立董事及一名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7] - 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8]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8] 财务披露与评估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评估报告[13]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机构半年对公司重大事件检查并提交报告[14] -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重大问题直接报告[14] -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13] 其他职权 - 可要求公司自查等,必要时聘第三方,费用公司承担[16] - 监督指导内控工作,对内控有效性评估并报董事会[16] - 督促内控重大缺陷整改与内部追责[16] - 有权检查财务、监督董高行为等[16] - 可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报告,发现违规通报或报告[17]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18] - 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费用公司承担[18][19] - 可接受特定股东请求提起诉讼[19] 细则生效 - 2024年3月28日旧细则废止,自董事会批准生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