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600875)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28 10:02

重大资产与担保决策 - 公司股东会审议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 - 公司1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1]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5]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8][9] - 公司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 股东会通知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2] -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指定地方[14]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应无偿进行并披露投票意向[15]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19] -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应回避,违规投票不计入[19] 类别股东相关 - 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和受影响类别股东会议通过[22]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表决通过[23] 股份发行 -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量各自不超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20%,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24] -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计划,自获批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25] 会议记录与公告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6]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董事会应作特别提示[26][27] - 股东会决议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布[27] 临时股东会反馈 - 董事会应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9]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9] 法律意见 -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聘请律师对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