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公司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3] - 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3] 信息披露范围与对象 - 特定对象包括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4]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10] -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2] 报告内容与审核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4]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5] -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6] 信息披露及时性 - 信息披露所指“及时”是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披露[29]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披露[29]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1]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22] -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经核准/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需向证监会说明并修改招股书或补充公告[25] 内部信息传递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3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告知公司董事会[4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出现时应告知公司董事会[44] 信息披露配合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披露[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7]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配合披露[47]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办法,组织管理证券法务部开展工作[38] -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办法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38] 财务与保密管理 - 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信息泄漏[49] -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53] 信息披露特殊情况 - 公司拟暂缓披露信息需满足相关信息未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异常波动等条件[50] - 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履行特定信息披露义务[51] 信息沟通与报告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2] - 重大事项相关人员应向董事会和董秘报告[54] - 涉及重大信息文件签署前需知会董秘[55]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 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管理[57] - 信息披露文件查阅需经董秘同意[58] 责任与处罚 - 董高监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60]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及担责[61]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65]
江南奕帆(301023)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