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30102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奕帆传动奕帆传动(SZ:301023)2025-11-28 09:1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确保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0] - 每笔募集资金支出需经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投资[13]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有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4]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18] 信息公告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17] - 公司应在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0]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4] 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与投入情况[27] - 审计委员会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7]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7] 独立核查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收益披露 - 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披露收益及相关信息[29] 机构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办法发布 - 办法于2025年11月由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