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8]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 公司一般只开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必要时数量不超募投项目个数[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资金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项目终止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要求[19]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19] - 募投项目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24]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部分程序[26] 募集资金管理流程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7] - 使用募集资金需有关部门提计划,经多部门及领导审批后付款[13] - 公司按承诺计划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并定期报告披露进展[13] 监督与核查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28]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3][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0] - 公司为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违规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并提意见[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协议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深交所[31]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责任人受处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 办法说明 - 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3]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审议通过生效[33]
供销大集(000564) - 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