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独立董事[8]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10]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会计等专业全职工作经验[10] - 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刑事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9][10] -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因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10] 选举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3]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4] 补选规定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或辞职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1][14] - 辞职致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履职至新任产生[14] 职权行使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9]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21] - 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24]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公司保障 -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相关人员应配合其行使职权[24] - 董事会会议前独立董事可与秘书沟通,公司应反馈议案修改落实情况[24] -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7]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7] 制度相关 - 工作制度词语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29] - 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工作制度与规定不一致按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29] - 工作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9] - 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浙江正特(00123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