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00123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原则与对象 -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2] - 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符合相关条件之一[4] 担保要求 -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应与担保数额对应且提供方有承担能力[5] - 公司为互保单位担保实行等额原则[5] - 公司为子公司等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5] 审议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1] 管理措施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定期核对[14] - 发现未经审议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4] - 明确担保事项相关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并做好登记[14]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4] 追偿与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启动追偿或补救措施[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5]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6] - 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担保,公司应及时披露[16] 核查制度与生效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担保行为定期核查制度[1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