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0009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补选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 董事义务 -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10]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10] 追责复核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2]
董事补选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 董事义务 -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10]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10] 追责复核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