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2]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等[6] 披露义务人职责 - 控股股东等应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9][30] 披露渠道与文本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10] -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中外文文本歧义时以中文为准[10] 责任人规定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披露有决策权[21] - 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有审核权[21]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22] 定期报告要求 - 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32] - 各定期报告需在相应期限内披露[38] 业绩预告规则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5] 重大资产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等需立即披露[47] 其他披露情形 - 因故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46] - 公司可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50] 审计相关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6] 报告编制与审议 - 定期报告编制等需经多部门及人员参与,审计委需成员过半数同意[55][56] 重大事件报告 - 大股东、董高获悉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59] 文件保存与借阅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68]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68]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64]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64] 监督与责任 - 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65]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71]
永福股份(30071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