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恒光股份恒光股份(SZ:301118)2025-11-25 10:01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21项治理制度,部分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部分需出席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4][5] - 修订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8]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股东享有查阅、复制章程等权利,可就董监高违规致损请求诉讼,对决议效力有争议可起诉[7][10][14] - 不同持股比例股东有不同提案、提名、请求召开会议等权利[16][18][20][22][23] - 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多名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3][24] 公司组织架构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非独立董事4人(含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29]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1] 会议相关规定 -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有不同提议主体和时间要求[13][16][17][18][30] - 会议表决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比例要求,表决时有计票、监票等规定[22][27] 其他规定 -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34]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等情况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相应权利[36][37]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规定有相应处理[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