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设四名,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职务解除与补选 - 提前解除应及时披露理由依据[11] - 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未辞职董事会解除[11]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部分事项经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5][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1]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1] -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提前二日[22]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2]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2]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未解决可向监管报告[22]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及时披露[23]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3]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3]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亦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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