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视同规定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12]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 - 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12]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12] - 与关联自然人、法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股东会审议批准[1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3]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13]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有国家定价依国家定价,无国家定价参照市场价格,无市场价格适用成本加成法,都不适用则协议定价[12] 关联交易价款执行 - 关联交易价款按协议约定支付,财务部跟踪执行情况,采购销售部门跟踪价格成本变动[12] 关联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重大关联交易独立董事意见 -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6]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关联交易审计评估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20]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20]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 - 已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实际履行情况;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相应层级审议[22] - 对于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当年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实际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披露[22]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3] 关联交易豁免 -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导致关联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23] 首次特定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方首次进行特定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根据交易金额提交相应层级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实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26]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或意向书等文件[26]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概述、独立董事意见等内容[26][29] 制度相关规定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9]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9]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29] 关联交易情形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情况(关联人除外)为关联交易情形之一[26]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为关联交易情形之一[26]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为关联交易情形之一[26]
巨力索具(00234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