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00209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制度修订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第一条修订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修订后增加会议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 会议规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 -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并事先审阅材料形成意见[3] - 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4] 审议规则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才可提交董事会审议[4]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经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5] 信息披露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及时披露,不能正常行使需说明情况和理由[5] 会议记录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相关人员需签名[10] - 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召集人等情况[10]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发表明确清楚的独立意见[11] -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12]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12] -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1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14]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