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000632) - 三木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木集团三木集团(SZ:000632)2025-11-24 10: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近36个月内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处罚不得担任[7] - 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7] - 过往因连续2次未出席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再任[7]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9]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60日内补选[1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3]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4]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委员会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和获取资源及意见[23]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3] - 专门委员会开会提前3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 独立董事其他规定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 行使职权受阻可报告并记录情况[25]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5]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5]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预案、股东会通过并年报披露[25]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7]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非董高的股东[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