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000632) - 三木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三木集团三木集团(SZ:000632)2025-11-24 10:3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实施论证 - 募投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6]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协议签署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签署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9]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的置换[16]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7]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使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0]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股东会审议[23]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2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8] 办法相关说明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执行,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0]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2] - 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