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000632) - 三木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木集团三木集团(SZ:000632)2025-11-24 10:3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7]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7] 股东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未反馈或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未反馈或不同意,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11][12] - 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3] 临时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5]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5] 会议相关时间限制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7]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有需在原定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投票制度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参与[23] 决议相关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8] -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0]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34] -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5] 其他 - 公告、通知等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37]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7] - 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按规定执行[37]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