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管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转[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6]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 - 离职6个月内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5] - 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未满6个月,股份不得转让[5]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7]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收回违规收益,未执行可起诉[8] 减持规定 - 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1]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2] -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公告[13][14] - 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6] 股东增持规定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 - 50%的股东,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19]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0%及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19] - 首次增持后拟继续增持,应在首次增持日通知公司后续增持计划[19][20]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披露日起最长不超12个月,超6个月需说明理由[20] -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应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披露[20] - 增持数量或金额设置区间,上限不得超出下限一倍且下限不为零[20]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未过半或未达区间下限50%应公告说明原因[21] -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公司需聘请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21] - 持股50%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增持,累计增持达2%当日至公告日不得再增持[22] - 定期报告发布时增持计划未完成,应在报告中披露实施情况[22] - 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增持计划[22] - 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股份[22] 其他规定 - 本办法“以内”“超过”均含本数[26]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及时修订[26] -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6]
京运通(60190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