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60190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京运通京运通(SH:601908)2025-11-24 10:01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度适用于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等相关人员和机构[3]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等,不得提前泄露[6] - 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7] -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和非直通两种方式,原则上直通披露[9] 披露义务人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等[13] - 相关方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履行[13]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履行进展[15] 披露时间与内容 - 年度报告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1 个月内披露[31] - 第一季度季报披露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31] - 年度、中期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33][34] 特殊情况处理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6]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17] - 自愿披露应遵守公平披露原则[18] 重大事项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30%等需披露[43] - 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股份变动需披露[43] - 任一股东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43] 业绩预告与更正 - 预计年度、半年度业绩特定情形需预告[52][53] - 业绩预告、快报与实际差异大需更正公告[55][56] 异常情况应对 - 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49] - 传闻影响股价需核实并披露说明或澄清公告[50] 内部管理与责任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7]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60]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