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601908) -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京运通京运通(SH:601908)2025-11-24 10:01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11] - 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财务报表应在每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表不得早于上年年报[11] 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及时披露[12]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变动需及时披露[12]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或放弃债权财产、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上年末净资产10%、新增借款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13] 债务融资工具披露 -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9] - 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7] - 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9] 其他披露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15] - 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15] -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更正,应在更正公告披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报告及更正后财务信息[16] - 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16] -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公司当日披露,存续期管理机构次一工作日披露[17] -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道相关情形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提交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披露文件内容及财产状况报告[17][18] 信息管理与责任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十年以上[25]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9]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专项说明[29] - 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事务[30] - 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负责人,各子公司指定联络人[31] - 违规信息披露,董事会组织检查更正,处分责任人[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