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300878)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维康药业维康药业(SZ:300878)2025-11-24 09:15

对外担保 -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等情形[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单臂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0]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11]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资金占用 - 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3] - 公司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是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13] -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4] - 公司董事等应关注关联人侵占公司利益情形,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处理披露[15] -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须签有真实背景合同[16]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审计部负责经营活动和内控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评价[17] - 公司应对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自查,有问题及时整改[18] 资金清偿与追责 -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用非现金资产有规定[18] -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批准,关联股东回避投票[18] -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追责[20] - 董事等擅自批准关联方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涉金额巨大追究法律责任[20] - 公司或子公司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经提议和审议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2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