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凯(3013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5] - 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公告相关内容[18] 协议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7]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5] 检查与披露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内容[30]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