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珈伟新能(SZ:300317)2025-11-24 08:45

财务资助审批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5]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需2/3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6]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资助对象要求 - 接受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应在70%以下[8] 流程与职责 - 对外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5] - 资助前财务部门做好风险调查并提交董事会[8] - 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披露信息,财务部协助[11] - 资助事项通过后由财务部办理手续[11]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需向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13] - 为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提供资助需披露信息[14] - 董事会评估资助事项并披露利益、风险和公允性[14] - 保荐机构对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4] - 披露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4] - 被资助对象出现特定情形及时披露[14] 其他规定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15]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追究人员经济责任[17]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