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冀中能源冀中能源(SZ:000937)2025-11-21 11:47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协议签署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用途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披露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4] 项目可行性检查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等[16]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应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改变用途需股东会决议[12]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在资金到账或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1] 变更用途程序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25]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6] 补充流动资金相关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1]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相关内容[21] 节余资金使用 -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豁免程序[28]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9] - 募集资金用途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净额10%以上,使用需独立董事等发表意见并经审议通过[30]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同意方可使用[30]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净额1%,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豁免程序[30]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对确保办法有效实施负全面责任[2]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32]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32]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2] - 上市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3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现场检查[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