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批 - 关联交易总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批准[15]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总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需董事会批准[15]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董事长可批准[15] - 关联交易总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16]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原则[9] -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0]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股超50%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0]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的交易需公告[21] - 与关联人关联交易总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签订协议两工作日内公告[21] - 拟与关联人发生总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关联交易临时报告应含交易概述、独立董事意见等内容[22] - 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标准需披露[24] - 首次进行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按实际或预计金额算交易金额[23] - 以后年度持续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最迟于年报披露时预计当年累计金额[24] - 关联交易协议内容未显著变化,应在定期报告说明执行情况[24] 关联交易豁免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5种关联交易可免予表决和披露[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