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对外担保单笔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须股东会审批[7]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方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8] 担保额度与限制 - 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可对不同资产负债率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余额不得超额度[13] - 对不符法规等情形的申请人不得提供担保[13] 担保变更与反担保 - 被担保人变更担保事项或展期应重新履行评估和审批程序[14] - 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为关联方担保须提供足额、有持续清偿能力的反担保[15] 担保管理 - 指派专人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并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核实抵押和质押资产状况[19] - 担保合同存续期内被担保人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19]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前提前一个月通知被担保人清偿[20] 信息披露与责任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信息[23]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相关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29] - 全体董事对因过错产生的对外担保债务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6] - 未经审批或书面授权擅自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有权追究责任[26] - 担保事项涉及人员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情况处罚处分[26] 其他 - 财务部应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资料[24] - 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以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2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3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海联讯(30027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