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规范 - 规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2]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无虚假记载[4][5][6] - 董事、高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4] 披露流程与管理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内部重大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处理[7][8] - 公司跟踪公开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按规定披露[8]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比照制度披露[8] -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8] 披露文件与时间 - 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网站和媒体发布,采用中文文本[11] - 公司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20]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符合特定情形,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24][2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提前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书面申请[23]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9]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或因违法违规被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履职需披露[30]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立即披露[27]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及时披露[33]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及时披露[3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及时披露[3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及时披露[3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及时披露[34] 其他披露事项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及时披露担保情况[36] - 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6] 媒体与豁免 - 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披露信息的媒体[48]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可豁免披露[50]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0] 制度相关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披露[52]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53]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执行后者规定并修订制度[53] - 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负责[54] - 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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