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且不超授权期限[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5]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1]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或顾问同意[23] 资金账户与协议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使用审议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2][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顾问同意[12][15][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20] - 节余超10%,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20] 监督与报告 - 审计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专项报告并公告[28]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出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提交[29]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9]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30] 制度相关 - 对违规责任人可通报批评并要求赔偿[3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亦同[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制度制定于2025年11月[38]
*ST立航(60326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