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5] - 董事会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全为董事,部分委员会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8][9] 会议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15] - 特定情形下董事长应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16] - 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提前3日提交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6] - 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变更事项,需提前3日发书面通知,不足三日会议顺延或需全体董事认可[18] 会议召开与决议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0] - 审议普通提案需半数以上董事投赞成票[27] - 对担保事项决议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7]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8] 其他规定 - 提案未获通过且条件未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28]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要求暂缓表决[28]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3] - 董事委托出席有原则限制[23]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多种方式召开[23] - 会议表决一人一票,董事长无否决权,表决意向分三种[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等,董事需签字确认[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