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5] -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4] 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8] 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召集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 投票制度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非职工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5]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9]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回购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有表决票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6]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20]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2]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24]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4] - 股东会通过非职工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提案通过之日就任;接任非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2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或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24]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法院判决前执行决议[25]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及时处理披露[25] - 公告或通知指在指定信披媒体披露的内容[27] - 议事规则与后续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章程抵触,按新规定执行[27] -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解释,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和修改[27]
新安股份(6005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