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程序并披露[1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等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14]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交易规则 - 关联交易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 协议相关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1] 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多种文件[26] -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6] 特殊情况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受赠现金等[34][35] 资产购买 - 向关联人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32] - 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无法提供需说明原因并作风险提示[32][33] 估值评估 - 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估值方法评估资产作定价依据,实施后三年年报需披露差异[33] - 用特定估值方法评估资产作定价依据,应披露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相关数据[35] 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依据[33][36]
上海九百(600838) - 上海九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