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投(600773) -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西藏城投西藏城投(SH:600773)2025-11-17 11:31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9]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5]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用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6] 资金使用与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满足相关条件[20] 项目变更与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20]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4种情形属改变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除外[23]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解释进度差异原因[26]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本报告期收益及期末投资份额等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27]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其他规定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追究责任人责任[28]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0] - 制度与国家法律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未尽事宜按其执行[3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相同[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