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4]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8] 通知相关 -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2]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此类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19]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或选两名以上独董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2]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3]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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