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600463)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空港股份空港股份(SH:600463)2025-11-17 08:45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存放与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9] 事项审议 - 公司进行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一百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等同意后可使用[1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等同意后可使用[19] 闲置资金处理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等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及时披露[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5]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5] 项目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等同意[18]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22]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机构按季度检查并报告[26] 外部检查 -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8] 报告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8] 项目实施主体 -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30] 责任承担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0][31] 办法说明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1]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等规定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31]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