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7]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7]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赠与资产、提供担保除外)决策权限为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13] - 应由股东会审议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为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14] - 经理办公会有权审批未达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15] 关联交易审议要求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及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17]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议需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关联人担保需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除及时披露外,需按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交易所提交七类文件[31]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等十类内容[30] - 公司为股东、关联人提供担保需披露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32] 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 股东会决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2]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义务的交易等九类交易可豁免审议和披露[26] - 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披露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7] - 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0]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31]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且需经相关审议[28] - 由公司控制或持股超50%的子公司关联交易适用上述规定[34]
空港股份(600463)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经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