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审批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5%(含)的融资,报董事长审批[8]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单次或累计融资金额超15%但未超30%(含)的融资,报董事会审批;超70%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0] - 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10]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4][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4][15] 担保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8] - 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调剂担保额度有特定要求[18] 其他规定 -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主体申请担保需提供多项资信资料[21] - 公司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审批权[22] -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23] - 融资或担保合同签署后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24] - 已获批的融资或担保事项,超期限签订合同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5] - 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制定应急方案,融资展期需向董事会报告[26]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或主债务合同变更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6]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一次检查[29] - 控股、参股公司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未提供时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及担保风险[3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强化风险控制并采取反担保措施,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因交易导致被担保人成关联人时,需就存续关联担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1] - 公司应严格履行融资及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32] - 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资料文件应送交董事会秘书[32] - 全体董事对融资及对外担保债务风险负责,违规需承担连带责任[34] - 具有审核权限人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追究法律责任[34] - 违反制度但未造成损失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处罚[35]
*ST和科(002816)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