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601199) - 江南水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SH:601199)2025-11-13 11:02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5]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独立董事职务解除与辞职 -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应披露理由依据[15] - 独立董事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缺会计专业人士,报告在下任填补缺额后生效,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6]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20] 独立董事工作相关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0] - 公司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23]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4] - 两名或以上认为会议资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1] 独立董事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4] - 公司给予与职责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4] - 独立董事除津贴外不应从公司等取得其他利益[34] 其他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34]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36] - 明确主要股东和中小股东定义[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3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