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7][9]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7]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等[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3][14]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和进度实施[11][13][16]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15] - 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进行[17]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投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17]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8]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内部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13][16][3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3] 违规处理 - 公司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5] - 公司有权追究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人员责任[35]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可要求赔偿[35] 子公司管理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时,公司要确保其遵守办法[39]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修改亦同[40]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1]
江南水务(601199) - 江南水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