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7]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9]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7] 股东会通知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 若股东会延期、取消或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应在规定时间前通知或公告并说明原因[15] 股东提案与权利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25] 股东会决议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29]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4] - 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视为出席[17] -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4] - 公司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具体方案[31]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 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35] - 因召开股东会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股东个人支出自行承担[38] -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应遵循合法等原则[39] -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39] - 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需经相关流程审批,超权限报股东会批准[39] - 本规则按日计算期间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算,“以上”“以内”含本数[42]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有解释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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