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且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3] 项目评估与资金用途变更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或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评估项目[11]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资金存放与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投资计划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6] 其他规定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5] - 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国家法律等规定为准[29]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
国光电器(00204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待股东大会审议)